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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5日,镇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:赵某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20万元;退缴赃款20万元,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,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镇远新城开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、主任以及镇远县城市运营公司总经理期间,在镇远芽溪新城主干道与高速公路出口互通永坡连线建设项目、镇远县芽溪旅游接待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场平和蝶湖项目上,利用其审核拨付工程款、协调贷款、矛盾纠纷调处等职务便利,分两次向上述项目负责人李某索要现金共20万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20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赵某某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、积极退赃等情节,根据赵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以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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